長照服務法相關規定
- 醫師出具之意見書,應簡化申請程序及減輕民眾經濟負擔,建議得以3個月內之就診紀錄或病歷摘要替代?
- 第11條第3項規定爭議處理會之委員任期為1年,建議任期宜為2年及增列「長照服務機構代表」為爭議處理會之委員。
- 第6條有關長照機構名稱標示,所稱服務之項目可否說明及舉例?又市招與立案證書之機構名稱是否一致?可加註專業性,如何認定?
- 施行細則第5條所稱擴充,是指機構總樓地板面積擴增,床數增設不算是擴充,請問小型機構之總樓地板面積不變,床數由49床增至89床,不算是擴充?
- 針對居家護理個案,每2個月醫師診察紀錄,係依現行書寫格式?還是需參照醫師意見書格式?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3項規定,接受醫事照護的長照服務者,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並且由照管中心評估,請問此醫師意見書表單,是個自擬定範本或有制式內容? 又該表單提供管道為何(由醫院或照管中心提供)?
- 建議「長照服務機構代表」增列為爭議處理會之委員?
- 若長照機構之名稱改採統一,易失去辨識度,建議宜保留護理機構名稱(如居家護理所、護理之家)。
- 在未改變樓地板面積之情形下增設床數,而且符合設置標準,是否算是長服法第22條的擴充,而要法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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