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何種住宿式機構得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又排除安養床機構之理由為何?
建檔日期:109-01-10更新時間:109-01-10
- 適格之住宿式服務機構如下:
(1)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床除外)
(2)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床除外)
(3)身心障礙住宿式機構
(4)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
(5)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6)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有關安養機構之規定,係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係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有別,故入住安養型之住宿式機構不能認列。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