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何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
建檔日期:108-12-05更新時間:108-12-05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其條件應符合以下之一:
-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
- 經指定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齡未滿80歲且有全日照護需要。
(2)年齡滿80歲以上且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3)年齡滿85歲以上且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4)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