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5-10-22
- 更新時間:115-10-22
一、 證明字號由地方政府發給證明之長照O字第000000號,定義如下:
「服」字:長照服務人員(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家庭托顧服務員)。
「居督」字:居家服務督導員。
「社工」字:社會工作人員(包括社會工作師)。
「醫事」字:醫事人員。
「教保」字:教保員。
「照」字: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
「計」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人員。
二、 111年9月2日前依當時本辦法規定,依「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以教保員身分取得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者,於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或於認證效期內申請補發時,經地方政府查證原認證資料屬實,得於認證證明文件正面手動加註「於111年9月2日前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規定取得教保員資格」文字,詳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