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辦理「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業務單一窗口名冊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1-06-09
- 更新時間:112-03-3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本部擬具「私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下稱安維辦法),以加強住宿式長照機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性與正確性,並建立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
安維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明定應變通報機制,發生事故者,應於發現後72小時內通報各縣市單一窗口,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