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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長照專區(1966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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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辦理「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業務單一窗口名冊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1-06-09
  • 更新時間:112-03-3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指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次按同法第 4 條規定,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及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如有長照機構法人申請設立及登記相關問題,請逕洽各縣市單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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