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Q&A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08-10-03
- 更新時間:111-06-21
Q1 住在哪些類型機構符合申請?
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Q2 申請人、使用機構者、機構簽約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的人、領這個補助費用的人一定要同一個人嗎?同時申請時,如何處理?
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
補助費用發給:使用機構者。
Q3 是使用機構者的親屬,但不是機構簽約人可以申請嗎?
不可以,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或機構簽約人。
Q4入住天數一定要連續入住同一機構才算嗎?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90天以上即可。
Q5 納稅狀況之認定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機構者之同一申報戶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Q6 已領有機構喘息服務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的人,還可以申請這個專案補助嗎?
機構喘息服務 (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不列計入住天數。
Q7 住院期間可累計本專案入住天數嗎?
保留床位期間,不列計入住天數。
Q8 已經領有其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的人,還可以申請這個專案補助嗎?
榮民之家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入住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其家長未付費者、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與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 條規定本年度曾經或已經領取補助者,本案不予補助。
Q9 補助領錢的人要跟申報綜合所得稅的人或報撫養的人同一人嗎?
不一定要同一人。
補助的費用直接撥付給使用機構者本人。
Q10 申請人提供之匯款資料(存款人姓名及帳戶號碼)只能是使用機構者本人嗎?
是。
1.補助的費用直接撥付至申請時所留的匯款資料,即使用機構者本人。
2.使用機構者本人已歿者,則發給申請人。
Q11 縣市政府如何確定申請者符合補助條件?
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於1個月內依「補助原則」完成初審,初審期間逕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所需之核定106年之綜合所得稅資料(須含稅率、是否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使用機構者非納稅義務人時,其與納稅義務人之親屬關係),與住宿式服務機構住民資料檔等資料串聯比對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按稅率級距提供審查結果。
Q12 申請之後多久能知道審查結果?
1.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於1個月內依「補助原則」完成初審,初審期間逕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所需之核定106年之綜合所得稅資料,與住宿式服務機構住民資料檔等資料串聯比對審查,符合補助條件者,按稅率級距提供審查結果。
2.若不符合補助條件者,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為「未通過」及原因。
Q13 通知補件之程序
若有疑義,書面通知申請人進行補件,申請人應自通知送達次日起2週內完成補件,逾期視為不符合補助者,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Q1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立專戶?
不用為此補助案另開戶頭只要是公庫可以用來作為請款或付款用即可。
Q15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一定要設單一窗口?
為便利民眾諮詢,仍建議設立單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