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Ⅱ)-居家服務督導員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4-09-15
- 更新時間:114-09-15
一、訂定「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 Ⅱ)-居家服務督導員」,並自即日生效。
二、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及本部114年9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41962524C號函辦理。
三、於「居家服務督導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廢止生效日前,業經地方政府及長照繼續教育認可法人核定同意依據前開注意事項辦理之進階訓練及成長訓練,仍可持續辦理且審認長照繼續教育積分,惟不等同完成「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 Ⅱ)-居家服務督導員」課程,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