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照顧服務20小時訓練課程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2-10-19
- 更新時間:113-11-11
主旨:有關107年度「失智照護服務計劃」之失智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請轉知所轄失智共同照護中心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旨案分項計畫二「失智共同照護中心」(以下稱共照中心)之人才培訓規定,需辦理至少一場20小時之失智照顧服務員訓練,先予敘明。
二、尚未辦理上開訓練之共照中心,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本部研擬之「失智症照顧服務20小時訓練課程」內容(詳附件)辦理失智照顧服務員訓練。
(二)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2條之規定,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認證單位,申請課程之認定(包含講員資格等)及積分之採認。
(三)至於申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所需之審查行政費,得於旨案計畫之雜支費項下支應。
三、依上開方式辦理之失智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可計為長照人員繼續教育之積分,以及日後「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失智症個案所應完成之特殊進階訓練。
四、若未依據前述「失智症照顧服務20小時訓練課程」,而自行辦理之20小時訓練課程,亦得計列旨案計畫之培訓場次及人數,惟不得作為前項採認「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失智症個案所應完成之特殊進階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