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長照專區(1966專線)

:::

長照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定型化契約範本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3-03-15
  • 更新時間:113-03-21

為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及簽約者之契約權益,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2條規定「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前項契約書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規定辦理。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