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之標準化課程及訓練單位規定事項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2-10-19
- 更新時間:113-11-11
主旨:公告修正「口腔內(懸雍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之標準化課程及訓練單位規定事項,如附件,自109年3月1日生效。
一、依據:
(一)本部106年8月23日衛部醫字第1061665751號函。
(二)基於照顧品質及被照顧者之安全,照顧服務員執行「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之行為,宜接受相關訓練課程及認證,爰訂定本標準化課程。【依106年7月18日本部召開「重症病人及身心障礙者等(含兒童)之照顧者抽痰業務適法性」研商會議共識】。
(三)依108年7月1日及同年9月23日本部召開標準化課程討論會議共識。
二、訓練對象:非醫事人員之照顧服務提供者。
三、訓練課程與時數:
(一)訓練課程:詳如附件一。
(二)訓練時數:訓練期程最長不超過3個月。1.核心課程16小時【課程+技術演練】。2.實習課程【依實習課程檢核表(真人操作)評值達到4次且正確完整】。
四、實施要項:
(一)訓練單位條件及辦理方式:依「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之(二)訓練單位規定,經訓練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後,始可辦理。
(二)實習訓練場所條件:1.能夠容納訓練對象完成足夠個案實習之單位,且實習單位得視需要請實習人員提出健康檢查證明文件(如3個月內胸部X光等)。2.實習場所請參照「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之(三)實習訓練場所之規定。3.實習場所應具有相關設施設備,詳如附件二。
(三)每班學員以30人為上限;技術演練及實習課程每名師資指導學員最多不2超過6名(師生比1:6)。
(四)師資條件:
- 具醫師、護理師或呼吸治療師證照者。
- 具呼吸照護實務工作經驗者,並符合下列任一資格:
(1)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院校醫學、護理學、呼吸治療學等科系所之講師以上資格者。
(2)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學以上畢業,且具呼吸照護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3)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專科畢業,具呼吸照護實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限技術演練課程及實習課程)。
(五)成績考核:
- 核心課程:須完成核心課程16小時【含課程及技術演練(詳如附表1:技術演練表)】始進行筆試,筆試應達80分以上及技術考(詳如附表2:技術考核表)通過者,始可參加實習課程。
- 實習課程:依實習課程檢核表(真人操作)評值達到4次且正確完整(詳如附表3:實習表),始核發結業證明。
- 結業證明:依「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第五點實施要項(七)之規定;本項課程之結業證明,於不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應互相採認。
(六)繼續教育積分:參訓對象若包含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資格者,辦訓單位經訓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後,應向本部認可之長照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申請積分審查,以維護長期照顧人員取得繼續教育積分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