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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長照專區(1966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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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單位口罩發送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09-04-13
  • 更新時間:109-04-14

主旨:
檢送長照服務單位口罩發送注意事項1份,請貴府督導並轉知轄內長照服務提供單位,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9日肺中指字第1093900200號函辦理。

二、長照服務單位公務用口罩業已配發1週(109年3月10日至16日)用量至貴府指定窗口,至口罩發送時應注意事項,重點摘述如下:

(一)發送對象:

  1. 任職於下列長照服務單位之工作人員:
    (1)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含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
    (2)評估類服務: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3)其他長照服務:如營養餐飲、交通接送、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等。
  2. 工作人員類別包括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所稱之長照服務人員及送餐志工、交通接送司機、清潔人員(含外包)、廚工、保全及可能接觸服務對象的行政人員等。

(二)發送原則

  1. 住宿式機構、失智症團體家屋:每週每名工作人員至多提供7片口罩。
  2. 居家式及社區式機構:每週每名工作人員至多提供5片口罩。
  3. 評估類及其他服務:每週每名工作人員至多提供3片口罩,以接觸服務對象者優先。

(三)分配管控及造冊管理原則:

  1. 貴府獲配口罩為長照服務單位工作人員公務用之「防疫口罩」,貴府長照主管機關應分別設置專責人員妥為保管及發送。並將專責人員名單報送本部長期照顧司,以利即時聯繋及協調口罩發送事宜。
  2. 貴府長照主管機關應落實發送名冊之列管及稽核(含長照服務機構/單位領取口罩發送名冊及縣市政府發送口罩名冊等);另貴府口罩發送名冊應定期於每週五中午前回報本部長期照顧司(lcfreya1217@mohw.gov.tw;lcyang@mohw.gov.tw)。倘發現發送單位口罩囤積或未落實發放,得停止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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