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長照基金獎助(LOGO)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3-01-26
- 更新時間:113-01-26
依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第11點,各單位應規範受獎助對象,應於獲獎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新(增、改)建房舍,活動所製作之單據、單張、文宣品、活動舞台背景、出國報告、研究成果報告、訪問報告或媒體傳播相關獎助項目之明顯適當位置,註明「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經費來源字樣,提供全台各縣市本部獎助之長照服務提供單位使用。
依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第11點,各單位應規範受獎助對象,應於獲獎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新(增、改)建房舍,活動所製作之單據、單張、文宣品、活動舞台背景、出國報告、研究成果報告、訪問報告或媒體傳播相關獎助項目之明顯適當位置,註明「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獎助」經費來源字樣,提供全台各縣市本部獎助之長照服務提供單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