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計畫」及114年待獎勵布建區域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2-08-24
- 更新時間:114-05-05
1.有關「獎勵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計畫」(下稱本計畫)之114年度待獎勵布建區域,包含「長照住宿式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及「失智專區住宿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請詳見附件下載「2.獎勵布建住宿式長照機構資源計畫-114年度待獎勵區域(1140502)」。
2.本部刻正規劃「獎勵布建失智住宿資源計畫」(草案),考量中重度失智全日照顧資源亟需儘快布建,爰在前揭計畫公告前,將「失智專區住宿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納入本次公告併同獎勵布建失智專區床位。
3.有關獎勵案件徵求原則,說明如下:
(1)本計畫採競爭型計畫,經由專家審查評分達80分以上且將取高分者及視當地需求滿足情形擇優獎勵。
(2)「長照住宿式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之每一待布建住宿資源網區不以1案為限。如待布建行政區同時符合「長照住宿式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及「失智專區住宿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者,考量仍有一般住宿失能床位需求,爰不以1案為限;惟待布建行政區僅符合「失智專區住宿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考量該區一般住宿失能床位需求已無不足,為免當地一般住宿失能床位過剩或失衡,爰每一失智住宿資源網區則以1案為限,並僅限申請失智專區床位之獎勵金,一般住宿失能床位需自籌經費辦理。
(3)停止徵件原則:待布建行政區已有核定獎勵案件或民間自行籌設許可案件,致該行政區床位供給滿足,該行政區將停止徵件;如致整體待布建資源網區床位供給滿足,該網區(併同其他待布建行政區)將停止徵件。
4.請於114年9月30日前,依本計畫申請作業須知所定事項,向待獎勵布建區域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由該府審核及層轉審查意見至本部,據以續辦後續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