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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長照專區(1966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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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及相關稅賦稅式支出評估報告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2-09-22
  • 更新時間:112-09-22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訂定及認定原則」第2點之規定,列為重大公共建設可享7項相關稅賦優惠。

本部為引導各機關積極推動長照機構促參案,提升民間參與及投入長照機構之誘因,業依規定檢送本部具擬之相關草案函請財政部修法,查該部於112年8月28日公告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將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納入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如下:

依法核准設置,且符合下列規定之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一)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3億5千萬元以上。

(二)提供住宿式長照服務且設立床位數規模達100人以上。

(三)機構總樓地板面積達2,700平方公尺以上,且每人配置面積不得少於27平方公尺。

(四)提供達30%以上比率床位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相關連結: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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