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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 長照專區(1966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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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修正條文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5-03-17
  • 更新時間:115-03-17

  為因應長期照顧實務需求並健全服務人力制度,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15年3月17日發布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下稱本辦法),本次修正五大重點如下: 

 一、 增訂申請長照人員認證消極資格:針對長照人員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未提供適當照顧與保護,且侵害其權益等不當行為,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56 條規定,因不當行為廢止長照人員證明之處分者,不予發給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二、 增訂長照人員未曾提供服務者或因故中斷服務後重返職場者機制:考量部分長照人員領證後長期未於機構登錄或中斷服務,恐因需一次補足全部繼續教育積分而難以重返職場,因此增訂認證更新規定,放寬可用近一年內累積達六分之一積分(20點)替代全部時數,降低回流門檻。 

 三、 重整長照人員類別、資格及繼續教育規定:放寬居家服務督導員、照顧管理專員資格標準,及將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A個管)資格明訂於本辦法中。 

 四、 優化認證更新與繼續教育規定:明確申請長照人員認證前之訓練層次定位為共同訓練及專業訓練,並定明完成訓練前得申辦認證之適用對象;增訂長照人員任職前,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長照共同訓練課程,同時提高網路課程可計入積分之點數由40點提高至80點,以利彈性在職學習。 

 五、 因應實務需求,增訂更新認證應備文件及逾期申請更新之受理機關。 

  本辦法除長照人員資格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施行。衛福部希冀透過本次修正,除強化長照人員管理,以保障服務對象的安全與權益,鼓勵長照人力回流,並兼顧長照人員能更彈性持續進修,有此修正希冀達成確保長照人員能精進其專業能力提高優良服務品質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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