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 長照專區(1966專線)

:::

公告「衛生福利部建立住宿式長照機構與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攬才留用試辦計畫」(1141016修正)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4-10-16
  • 更新時間:114-10-16

公告「衛生福利部建立住宿式長照機構與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攬才留用試辦計畫」(1141016修正)

  因應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資源布建及用人需求,本部規劃結合教育部推動之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機制,向東南亞等國家招募人才至我國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學校就學,並輔導學校與住宿式機構(含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團體家屋業者產學合作,提供外國學生學習津貼、實習名額、實習津貼及畢業後就業機會與薪資保障,提升外國學生來臺就讀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意願,並於畢業後商定一定期間續留實習機構服務,建立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與學校產學合作機制,擴大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照顧人力來源。

  設有長照相關科系之學校向教育部申請專班計畫,於113年9月招收第一屆外國學生來臺就讀二年制副學士班(下稱二專),辦學開辦費由育部依「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補助,學生入學後與合作機構簽約,並由合作機構提供簽約學生2 年就學期間所需之學雜費及生活費,及學生於二下至機構實習之實習津貼,本部透過本試辦計畫獎助,分擔合作機構培育學生費用,提高外國學生來臺就讀照顧相關科系意願,並投入住宿式長照機構服務。

  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申請期限至119年、執行期間至121年。
  (二)獎助對象新增「0913護理及助產學類」項下之長照相關領域之班別。
  (三)修正獎助項目及基準:試辦計畫學雜費獎補助金額原訂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考量計畫目的為攬才留用,提升外國學生來臺就讀意願,故刪除學雜費獎補助金額上限,採用申請學校實際收取學雜費之金額50%為獎助基準,降低學生生活負擔。

  試辦內容請參考附件。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