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修正發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1-05-31
- 更新時間:111-07-05
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0年6月9日修正公布,為使業務負責人實務經驗作教學傳承,本法修正第30條第2項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其資格及兼任職務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另為反映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實施以來實務運作之需要,衛生福利部於111年5月4日以衛部顧字第1111960945號令修正發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一、第十一條附件二、第十二條附件三,其修正三大重點如下:
- 業務負責人除須符合長照人員資格外,應完成認證,已擔任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取得認證證明文件。另本標準規定業務負責人得兼職樣態 共分3類型:(一)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具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者,得登錄為居家服務督導員並兼任之;(二)社區式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具社會工作人員或護理師(或護士)資格者,得登錄為前述人員並兼任之;(三)業務負責人不影響本職工作情形下,並經長照機構負責人同意後,得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之無償職務。
- 鑑於居家服務督導員負責督導照顧服務員提供適切之居家服務,為確保督導機制運作良好,即時掌握服務對象情形,本標準附件一修正,新增居家服務督導員應為專任之規定,且服務人數未滿60人,以60人計(即服務人數為61人,應置居家服務督導員2人)。又鑑於居家式長照機構核心業務為提供照顧服務,明定提供醫事照護服務項目者,應同時提供身體照顧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 隨著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長照需求人口急遽增加,為加強長照服務量能,並提升長照人力使用效益,應以一對多照顧模式之社區式長照服務資源為優先發展,又為提升社區式長照服務使用率,本標準附件二修正,將社區式長照機構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規模之服務人數上限放寬為2倍,另為提升長照服務品質,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法定之社區式長照服務內容,除提供身體照顧服務外,積極提升服務對象自立能力,故增列社區式長照機構提供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者,應置專任、兼任或特約之醫事人力,提供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衛福部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自106年6月3日施行後首次修正,本次修正係反映本標準實施以來實務運作之需要,逐步完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管理規範,本部將持續與地方政府透過落實長照機構之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等管理措施,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升照顧服務品質,並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
本標準部分條文及附表之發布令、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等相關資訊,已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全國法規資料庫,完整修正規定,可至前述網頁查詢。